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某某,张某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205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93民初12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等;原告对被告你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福锦路一段669号7栋5层502号房屋享有抵押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