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余某, 成都维燃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8民初210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某、成都维燃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0118民初2100号的判决书。判决:被告余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