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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