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章某某, 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连云港宝就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伊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云港宝就贸易有限公司、章某某、江苏伊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宝就贸易有限公司、章某某、江苏伊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