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 衢州万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衢州万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外网查询及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5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合计2350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50000元,被告应赔偿18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常山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