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某某, 金华市博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某某(住山东省微山县留庄镇马口一村28号):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博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虚拟财产转让费55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卢雪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方义、庄期庆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