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吴某某,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783民初1089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108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吴某某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吕小松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吕佳佳、卢巧巧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10日08时50分在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