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某某, 金华瑞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金华瑞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69923.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债权发生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