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某某,王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怀远县金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本院受理程某某诉你、怀远县金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称,2019年8月9日21时25分,你驾驶车牌皖CA5035小型轿车,沿章路线行驶至章路线大通超市十字路口临时停车时,与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携带程某某发生碰撞,至程某某、程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手机、拉杆箱损坏的事故,经认定你负主要责任,程某某负次要责任。诉讼请求:1.要求一、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59861.48元,三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九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