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高某某, 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 ,湛江市联建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11民初29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某某、湛江市联建贸易有限公司、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诉被告徐某某、湛江市联建贸易有限公司、徐林成、徐某某、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给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81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681264.88元及支付利息(从2019年11月21日起以本金1681264.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至2020年5月26日;从2020年5月27日起以本金1681264.88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6.03125%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给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二、被告湛江市联建贸易有限公司、徐林成、徐某某、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12.67元,由被告徐某某、湛江市联建贸易有限公司、徐林成、徐某某、高某某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