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某, 惠东县平山佰仕达服饰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867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惠东县平山佰仕达服饰店:本院审理的(2021)粤1323民初8678号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惠东县平山佰仕达服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095元及利息(利息以37095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点5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