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杜某某,严某某, 连云港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707民初4262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杜某某、严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杜某某、严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707民初4262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