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