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阮凡凡,何军,金思思, 瑞安市豪登鞋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民终2664号,(2020)浙0381民初2228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军、金思思、瑞安市豪登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阮凡凡与被上诉人何军、金思思、原审被告瑞安市豪登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民终2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维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何军、金思思对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瑞安市豪登鞋业有限公司、何军、金思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何军、金思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