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天彭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2民初392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天彭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2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307.83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2月6日的罚息为2113.75元、复利为215.32元,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结息内产生的未付罚息,从下一个结息期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收复利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