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某某,丰县分公司,蔡某某,缪某某,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铁源贸易有限公司 ,张家港铁源贸易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港铁源贸易有限公司、周某某、张家港铁源贸易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蔡某某、缪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借款本金83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0月11日为160928.12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及复利均按照年利率12.45%计算,即借款利率8.3%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37118元;3、判令周某某对张家港铁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申请人在继承缪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对张家港铁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四提供抵押的位于丰县梁寨镇府南路南侧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丰房权证公字第1259号、丰土国用(2014)第02790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变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名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