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汕头市凯歌阳光酒店有限公司 ,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5民初644号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汕头市凯歌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5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判决你方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铭记》等102首音乐电视享有的权利,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歌曲;赔偿原告10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期届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