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欧益青,王仁俭,李永双, 衢州市祥聚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02民初351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欧益青: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祥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王仁俭、李永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仁俭、李永双、欧益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衢州市祥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34235.4元并支付以83423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5月12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衢州市祥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3元,保全费4692元,共计16835元,由被告王仁俭、李永双、欧益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