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某某,康某某,周某, 万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102民初8983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某某、康某某、周某:本院受理原告万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康某某、周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21)浙0102民初8983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塘路68号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