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葛某某,李某某,李某某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李某某、李某某: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某某劳务费4942元;二、被告李某某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李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葛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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