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葛某某,李某某,李某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李某某: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某某劳务费4942元;二、被告李某某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李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葛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