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邓某某,水某,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樟树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581民192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某、樟树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某某诉你们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粤1581民1923号],邓某某向本院请求:1.四被告赔偿邓某某医疗费563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7120.45元、交通费3000元,放弃对邓水某赔偿请求权,合计15693.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下午4时00分在本院南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