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强, 金华时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6630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陈强:本院受理原告金华时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66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支付拖欠租金及欠租违约金共计25773.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车损维修费11100元及26460元的停运损失,共计35060元;3.被告造成的车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共计11分罚分及450元罚款),由被告尽快处理;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600元违章违约金;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长傅聪颖、人民陪审员贾磊、人民陪审员丰黎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第1法庭(人民西路755号求真巷5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