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温某某, 湛江市坡头区吉江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中超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广东中超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04民初1113号之一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东中超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中超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某某: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吉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超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中超天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4民初1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吉江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44.26元,减半收取2922.13元,由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吉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