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吴**, 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P032361(A)]、吴**[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D448527(1)]: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诉被告吴**、吴**,第三人本溪金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确认原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GB/T17986.2-2000(0026594)]已解除;二、被告协助原告、第三人办理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绿渟轩7座5层C号商品房的解除备案登记手续;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横沥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