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袁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刘某、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共同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566455.01元,利息13985.7元、罚息834.76元,合计581275.47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将本息还清之日)。暂计:612426.47元;2、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1151元;3.判令被告一、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座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一村4幢302室,自行车库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