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英,金华分公司,程棣华, 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709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程棣华:本院受理原告余英与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天鑫源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程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70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3日起按年利息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由审判长傅聪颖、人民陪审员贾磊、人民陪审员丰黎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点在本院速裁法庭第1法庭(人民西路755号求真巷5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