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海盐辰达箱包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萃聚箱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萃聚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辰达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萃聚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桥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