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某某, 兰溪市华丽制冷设备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兰溪市华丽制冷设备服务部诉被告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法与你取得联系,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递交的材料证据、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结清余款6366元。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上述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日期定在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庭(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