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某,王某,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宁市经办业务分理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81民初140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公民:本院受理原告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宁市经办业务分理处诉被告林某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王某,女、汉族,1982年8月3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兴田二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481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