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某某,惠东县平山依米兰服装店,陈某某, 惠东县平山爱宝聚乐童装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269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陈某某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323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平山依米兰服装店支付货款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