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彭公竹制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审计行政管理(审计)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0年3月23日,申请人浙江彭公竹制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公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彭公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债务人彭公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24日。本院受理彭公公司破产清算案后,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彭公公司管理人。浙江中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截止2020年4月20日的彭公公司财务状况审计后出具《关于浙江彭公竹制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受理日财产状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为彭公公司经审查后的资产总额为484253533.36元、负债总额为889896690.19元、净资产为-405643156.83元。彭公公司的负债金额已远远大于资产金额,明显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彭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21年12月2日裁定宣告浙江彭公竹制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