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崔某某,崔某某,陆某某, 陕西平安开源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榆林龙汇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8民终2405号,(2020)陕0802民初660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榆林龙汇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平安开源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刘某某、崔某某、崔某某、陆某某:上诉人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龙汇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平安开源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刘某某、崔某某、崔某某、陆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8民终2405号民事判决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维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二、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榆林龙汇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榆国信保抵字2014年第02号)》中约定的205001队、40118队和50999队钻井架及配套设施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榆林龙汇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550元,由榆林龙汇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0元,由榆林龙汇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