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佛山市南海金志电器配件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3民催4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志电器配件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票据号码为为3160005121298687,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陕钢集团韩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佛山市南海金志电器配件厂,付款银行为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陕0113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票据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