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欧阳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722民初262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欧阳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722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欧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截止2021年3月2日信用卡普通透支欠款共计36992.48元(其中本金29928.68元,利息为5201.95元,滞纳金为1595.42元,手续费266.43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欧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截止2021年3月2日信用卡专项现金类分期业务欠款共计38604.65元(其中本金34721元,利息2102.07元,滞纳金1781.58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欧阳某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文川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