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方某某,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0)粤0303民初43642号,(2021)粤0303执18671号,(2021)粤0303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方某某: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3民初4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21)粤0303执18671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1)粤0303执18671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2021)粤0303执186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方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91818.85元或等值外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四、(2021)粤0303执186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拟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方某某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B-178的房产(不动产证号:6000492208)房产以清偿债务。五、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迁出上述房产。室内动产亦请自行搬离,逾期不搬离的,视为放弃动产所有权。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停水停电,一切法律后果由使用人自行承担。六、(2021)粤0303执18671号房产市价查询结果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定向询价,被执行人方某某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B-178的房产(不动产证号:6000492208)询价总价格为人民币176397.52元。本院将以上述询价总价格的80%即人民币141118.02元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七、(2021)粤0303执18671号限制消费令,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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