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某某,林某,第三人-胡某,刘某某,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惠东县莱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林某、深圳市四季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某、刘某某、惠东县莱海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类案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75244元及逾期利息(以57524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8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