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丹剑,申丁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3民初265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丁辉:本院受理原告郭丹剑与被告申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申丁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丹剑欠款3231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68元,由被告申丁辉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阳市人民法院东512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