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昊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昊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32665.55元。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2年3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