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陆某某,杜某某,宜昌市西陵区容公农业产业三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王某,余某某,王某某,陈某,,,郑某某, 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中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阳清江鹏搏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邓村绿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博华盛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三上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浙0102民初599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博华盛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邓村绿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三上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容公农业产业三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某、余某某、王某某、陈某:本院受理(2021)浙0102民初5992号原告陆某某、杜某某诉被告北京博华盛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昊天元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湖北邓村绿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阳清江鹏搏开发有限公司、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三上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容公农业产业三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某、郑某某、余某某、王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不包括举证期满当天)的第一个周一下午14时1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紫花院区)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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