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某, 广东高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中山市洪鑫包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204民初405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山市洪鑫包装有限公司、潘某: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高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洪鑫包装有限公司、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1204民初4057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