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翁某某,陈某某,邱某某,林某某, 韶关市明悦贸易有限公司 ,韶关市家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韶关市浈江区紫园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粤0205民初200号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韶关市明悦贸易有限公司、韶关市浈江区紫园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家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翁泽创、陈爱珍:本院受理的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邱某某、林洪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205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韶关市明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曲农信联社借字(2018)第91号]。二、被告韶关市明悦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870000元、利息3648852.19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0日,2020年12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全部付清给原告。三、原告对被告韶关市浈江区紫园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318号一、三、四层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00137892、00137890、00137889]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对被告翁泽创持有的韶关市家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98%股权、被告陈爱珍持有的韶关市家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对被告韶关市家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韶关市明悦贸易有限公司80%股权、被告陈爱珍持有的韶关市明悦贸易有限公司2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对被告韶关市明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韶关市浈江区紫园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韶关市浈江区紫园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家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翁泽创、陈爱珍、邱某某、林洪茂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43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60元,合计160554元,由被告你们及邱某某、林洪茂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