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冉某,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艾格森定制家具厂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粤1303民初7522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艾格森定制家具厂、赵某某、冉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艾格森定制家具厂、赵某某、冉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1303民初752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副本、组成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艾格森定制家具厂提交的反诉状副本、反诉证据副本。公告发出日期即为公告刊登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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