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林某某, 阳江市新汇金纸业有限公司 ,阳江市阳东区丰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702民初822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阳江市阳东区丰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某某、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新汇金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丰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21)粤1702民初8228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