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厚爱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117民初466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厚爱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4668号案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