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412民初5573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5573号民事判决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巡回法庭(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2号湖塘交警中队东门)2楼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0元,由刘某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