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芮某某,无锡新丽德建筑装饰服务有限公可,汪某某, 无锡新丽德建筑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新丽德建筑装饰服务有限公司、汪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芮某某与被告无锡新丽德建筑装饰服务有限公可、汪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