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申某某,宋某某, 安迪酒店管理(菏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迪酒店管理(菏泽)有限公司、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安迪酒店管理(菏泽)有限公司、宋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称:判令二被告返回原告支付的定金50万、违约金15万元。2021年6月11日,原告向二被告支付定金50万元。2021年8月6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如到期未还,被告将承担15万作为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定于2022年2月23日10时30分在曹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