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连云港市天宇副食品有限公司 ,连云区西苑社区金泽酒家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703民初156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云区西苑社区金泽酒家:本院受理的原告连云港市天宇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区西苑社区金泽酒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703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连云区西苑社区金泽酒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天宇副食品有限公司货款8400元及利息(利息以8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连云区西苑社区金泽酒家承担(因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