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管某某,江西广硕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广硕建设有限公司 ,武宁县第二中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赣0423民初181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省广硕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管某某诉江西省广硕建设有限公司、武宁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江西省广硕建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赣0423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确认原告管某某与被告江西广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被告江西省广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管某某工程款566529.87元,并自2021年7月5日起以566529.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武宁县第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管某某工程款569216.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2元,由被告江西省广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