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某某,林某某,陈某某,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揭阳市区鸿达机械金属物资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粤5202执异52号,(2003)榕民初字第415号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揭阳市区鸿达机械金属物资公司、林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申请人郑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揭阳市区鸿达机械金属物资公司、林某某、陈某某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202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2003)榕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郑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